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六条规定:“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。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、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”。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遗嘱人的申请,依法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、合法性的活动。当事人向公证处遗嘱服务中心申办遗嘱公证,应如实告知所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, 提供真实、合法、充分的证明材料。当事人在网上填写的有关情况、上传的相关证明材料,相关证据原件需要在公证处向公证人员出示并接受询问、核对。
审核申请
公证处收到申请人的在线公证遗嘱申请后,将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确认、复核有关情况,符合要求的,公证处将和申请人协商时间尽快办理公证手续。
办理公证
申请人(立遗嘱人)本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,携带有关证明材料,前往位于湖北省武汉市光谷大道355号光谷新世界T1写字楼2502-2505的公证处家事公证服务中心办理遗嘱公证手续。
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:
1、遗嘱/遗赠人的身份证、户口簿、受益人的身份证影印件;
2、遗嘱/遗赠人婚姻状况证明,请结合自身情况,提供如下资料:
①《结婚证》;
②若申请人已经离婚的,提交《离婚证》及民政部门加盖印鉴的《离婚协议书》或盖有生效章的人民法院出具的《民事调解书》/《民事判决书》;
③在外国结婚或离婚的,结/离婚证书或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应经我驻该国使、领馆认证并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件;
3、遗嘱/遗赠所处分的财产凭证(如不动产权证书、房屋买卖合同、贷款合同;存款凭证;机动车登记证书、行驶证、购车发票;股权资料等);
4、遗嘱/遗赠人本人草拟的手书遗嘱;
5、与遗嘱/遗赠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,如遗嘱/遗赠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等;
6、遗嘱执行人(如有)身份证影印件;
7、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。
领取公证书
办理公证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,符合出具公证书条件的,出具公证书,由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领取公证书。